意见稿明确,政策执行范围为缴存职工家庭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二套公积金贷款时,在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前提下,按“存贷挂钩”政策计算实际贷款额度。
根据意见稿,贷款额度=日均缴存余额ד存贷挂钩”倍数×个贷率调节系数。
日均缴存余额以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0个月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记录的每日实际缴存余额平均值确定,缴存时间未满60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时间计算。“存贷挂钩”倍数按10倍执行。个贷率调节系数以上个月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基准:个贷率<85%时,调节系数为1.2;85%≤个贷率<92%时,调节系数为1.0;个贷率≥92%时,调节系数为0.9。
此外,意见稿还对贷款额度上限和保底额度进行了规定。最高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且以“存贷挂钩”公式计算的实际贷款额度不高于海南省各类房型规定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保底额度为缴存职工家庭在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前提下,单方缴存公积金“存贷挂钩”测算贷款额度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计;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存贷挂钩”测算贷款额度不足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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